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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3.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4.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5.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6.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四)对节能先进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第四章 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洛阳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为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节能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考核结果,提出对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重点耗能企业上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重点耗能企业负责对节能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后提出对上年度先进个人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年度节能奖励方案经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对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享有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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