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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3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地要根据操作办法的要求,抓紧组织2010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项目应是2009年7月1日以后实施,并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各设区市申报项目为6个,其他县(市)申报项目为4个。各市、县(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于8月2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我厅(企业处,联系人:夏慧民,联系电话:0571-87058472)。项目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图书式样简装成册,不加装塑料封皮,一式2份上报;申请项目汇总表电子版通过财政内网邮箱发送至联系人。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3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因素法分配我省,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块状经济为特色,以集群经济提升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条件,围绕特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进行产业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龙头骨干中小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其他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产业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配套提供研究开发、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已获得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