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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农办[201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7-20
【实施时间】 2010-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管确保土地有效利用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高新区经贸发展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发展家庭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打牢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本底和根基,切实解决农用地流转用途非农化、业主土地利用率不高、管理欠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现就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督管理,确保土地有效利用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农用地流转监管工作的认识
  
  切实加强农用地流转使用监管,确保土地有效利用,农业部门责无旁贷。全市农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这一重要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持之以恒地做好农用地流转监管工作,推进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推进农用地流转,确保农地农用、守住底线、不踩“红线”,确保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农业生产能力不降低,以此全面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总体战略,坚决按照“三个集中”、“六个一体化”和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等系列部署推进新农村和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
  
  二、强化落实农用地流转使用监管巡查措施
  
  (一)落实土地流转巡查监管制度
  
  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用地流转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进行土地流转巡查,并加强与国土部门密切合作,切实杜绝以土地流转为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现象发生。市上每年要组织开展2次农用地流转情况的排查。区(市)县农业部门每季度要组织乡镇(街道)开展1次农用地流转情况的巡查,建立巡查记录;每年5月和11月要在普遍巡查的基础上向市农委报送书面情况。要建立土地闲置撂荒举报制度,及时掌握农用地流转项目运行动态,纠正违规流转行为,确保土地有效利用。
  
  (二)及时纠正土地流转违规行为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重点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等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非法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对农用地流转后改变使用性质的,要及时向国土部门通报,会同其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土地流转后正常使用、适度规模经营情况良好、产业优势特色突出的可持续项目要深入研究其经营机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改变农用地性质或经营存在风险隐患、甚至出现土地闲置或撂荒情况的项目,要分类制定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对确因经营困难无力继续流转经营的业主,应在充分尊重流转土地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及时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解除流转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将土地退回农户耕种;不能退回的,应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先行组织代耕。
  
  (三)加强对整治复垦土地的使用监管
  
  结合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两大工程,加强农用地流转特别是复垦土地的使用监管。各地农业部门要牵头组织落实复垦还耕土地的承包关系,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与流转业主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确保复垦后的土地“农地农用”、“农地农民用”。
  
  三、切实规范农用地流转合同备案监管行为
  
  (一)推行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从今年8月起,全市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统一使用省农业厅制定印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式样另文转发)。流转双方要按照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和委托流转等具体流转形式,分别签订流转合同。区(市)县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指导流转双方在充分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依法建立流转关系。
  
  (二)落实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制度
  
  备案审查要重点核查合同要素的合法性、真实性和项目的可行性,指导双方补充完善合同关键要素,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用地流转后的农用性质、合同的解除、经营风险防范机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流转行为规范。
  
  四、着力构建农用地流转长效机制
  
  (一)做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测确权颁证工作
  
  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农村承包土地实测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五个一致”的要求,做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规范土地流转打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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