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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市政府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市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包括特邀督学、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专、兼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
  
  第三条 督学的选聘,应兼顾各级各类教育、地域以及被聘人员的专业特长和知识结构。由具有教育教学和管理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五)热心教育督导事业,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六)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或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督学聘任范围与任期:
  (一)学校中的优秀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或教师;
  (二)退休或退居二线的教育行政部门副局级以上领导或学校领导,年龄不超过65岁;
  (三)同级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员;
  (四)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部门领导及应当履行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和教育督导工作有联系的党委、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
  (五)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市督学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督学的聘任程序
  市政府设立市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
  市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由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行政人员和专家组成。市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常务主任委员。
  聘任的具体事务由政府教育督导室承办。
  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聘任督学人数和专业分类要求,确定推荐督学的单位和人数。采取单位推荐和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督学的拟聘人选后,报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拟聘名单在同级教育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市政府颁发督学聘任证书。
  
  第六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三)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四)参与研究制订教育督导文件;
  (五)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六)完成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立即予以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四)依照规定获得督学工作有关补贴。
  
  第八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督政、督学、调研和其它活动,依法履行督学职责,撰写督导报告和调研报告;
  (二)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参与制定文件,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三)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督学任职培训;
  (四)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反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督学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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