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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未经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不得独自开展督导工作,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兼职督学受督导室的委托在工作驻地或指定地区进行的分散、独立的督导活动,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督导室报告督导结果; (二)实施督导工作时,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应予回避。 第十条 市督学有下列情形的,应予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年内未参加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督导活动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督学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督学职务。 督学被解聘后,在同级教育信息网站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告知单位。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 (一)督学的日常管理及工作由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督学本人的专长,组织督学参加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应每年不定期召开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通报本级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三)督学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可根据督学参加督导和调研等活动的情况,给予适当的旅途、误餐补贴; (四)督学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所聘督学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本人; (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及督学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督学的工作,在参加会议、参加督导活动、阅读文件等方面提供方便。督学开展督导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