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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建质安[2010]317号
【颁布时间】 2010-07-14
【实施时间】 2010-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安全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且获得《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实施。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考核一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对辖区内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章 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七条 设区市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以上(含高级)技术职称。
  (二)直接从事安全监督工作且持有《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不得少于15人。
  (三)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配备5辆以上安全监督专用机动车辆;通讯设备的配备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直接从事安全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配备计算机5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配备3辆以上安全监督专用机动车辆;通讯设备的配备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年新开工监督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直接从事安全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0人。
  (三)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8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配备4辆以上安全监督专用机动车辆;通讯设备的配备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专业结构配备合理,持证人员占安全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的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办公实现自动化。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必须配备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开关测试仪、风速仪、力矩扳手、一般摄影、摄像、录音设备、高倍望远镜等现场监督所需的仪器设备。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还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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