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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量函[2010]17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七、进一步规范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制造企业要切实提高自主设计研发的能力,不断研制、生产出适合我国国情、稳定性高、可靠性强的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为供热计量提供基础技术保障。其中热量表制造企业要严格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生产前的产品型式评价和制造许可,严格按照热量表型式评价大纲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加强热量表产品出厂的检验工作,确保出厂产品的质量和计量性能合格。
  
  八、进一步规范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计量行为
  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的规定,负责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供热单位要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采购并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其中用于热费结算的热量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计量结算的热量表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供热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供热单位要负责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申请、调换等日常维护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实行专责管理,确保热量表等在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九、切实做好大宗能源(热气)贸易交接的计量监督管理
  一是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宣传在大宗能源贸易交接中建立公正计量制度的重要性,争取地方政府在政策以及资金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好大宗能源贸易交接过程中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大宗能源贸易交接逐步推行并建立公正计量制度,特别是在能源交易量较大的地方可先行建立供需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公正计量行(站),公正计量行(站)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对热气贸易交接中有争议的计量行为或计量数据开展公正计量活动,提供计量仲裁依据,进一步规范大宗能源贸易交接计量行为。三是对目前大宗能源贸易交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为大宗能源贸易结算提供准确可靠的量值依据。
  
  十、积极为供热单位提供计量技术服务
  根据供热计量改革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当地计量技术机构的研发能力、计量技术服务能力和能效评价能力,积极为供热单位开展锅炉能效评价、供热系统能效评价等计量技术服务活动,帮助供热单位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引导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为供热节能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技术支撑。
  
  十一、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和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力度
  一是要进一步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在供热计量监督管理的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为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二是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按照14号文件要求,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低核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三是要加强与当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将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制造、安装、检定、计量纠纷等方面问题及时向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争取得到他们的配合,同时要及时掌握和了解供热计量过程中其他部门对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方面的需求,认真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和计量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要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供热计量长效监管机制
  要严格对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生产、经销、使用等多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坚持“区域监管与跨域协作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抽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原则,综合治理,重点突出,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加强部门协调,确保工作落实,建立全方位长时效的监管机制。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第二、第三、第四条的要求,对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经销企业和热量表等在用供热计量器具开展专项计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结束。监督检查结束后,请将监督检查的书面总结和附件1于2010年9月30日以前报至总局计量司并同时发电子邮件。
  附件1:供热计量监督检查统计表(略)
  附件2:《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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