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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推进以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创新林业行政执法机制,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根据2010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关于“逐步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示范点建设”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全面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可以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林业主管部门内部存在的多头执法问题,全面提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既是为实现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目标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的需要,也是确保完成新时期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新使命、新目标和新要求的需要;既是深化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有效途径,也是落实中央文件、适应当前林业发展新形势需要,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具体行动。 二、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在全国建立一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通过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实现林业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健全,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手段不断改善,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为全面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按照以下基本原则进行: 1.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案件查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2.精简统一、注重效能。综合行政执法不仅要在形式上实现综合统一,还要在深层次上真正解决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执法机构多、职能相互交叉重复、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不断理顺执法关系,提高执法效率,提升综合执法效能。由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其他机构(单位)不再承担查处林业行政案件职责。 3.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综合行政执法要在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林业主管部门其他业务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按照“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的要求,做到分工明确,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服务于现代林业建设大局。按照“行政处罚职能与监督检查职能相对分开”的要求,强化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职能。 4.积极建设,讲求实效。综合行政执法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基础上,积极探索机构和职能调整方式,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林业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推荐条件和程序 (一)基本条件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推荐本地区符合以下条件的县级单位。 1.领导重视支持。示范点单位领导有积极性、主动性。示范点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支持。 2.机构建设规范。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当地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并有20人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 3.监督机制完善。林业主管部门已经成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明确专职的法制工作人员。 (二)推荐程序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条件,在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中,选取工作基础较好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名额见附件1),作为示范点建设备选单位,向我局推荐。 推荐材料于2010年5月30日前报我局政策法规司。具体应当包括拟推荐单位名单、拟推荐单位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拟推荐单位的执法人员统计表(样表见附件2)、2007年至2009年每年度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样表见附件3)。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是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全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示范点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现代林业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点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点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