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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政法函[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分工负责,相互合作。“五五”普法整体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全国普法办统一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高校的检查验收工作,要与政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协调,既遵循统一的标准,又要突出和兼顾自身的特点与实际情况;要相互配合,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检查验收。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高校要加强与中央、地方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配合和组织开展好“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集中宣传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各地、各高校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方面取得的新进展,在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中取得的成绩与实效,在培养青少年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民意识方面的新思路和新举措等。各地、各高校要组织策划好本地、本学校的宣传活动,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提供新闻线索和宣传素材,为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创造条件。要加强情况沟通与信息交流,及时将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和重要新闻线索等,报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我部将根据各地、各高校报送的材料、新闻线索,确定宣传重点,向全国普法办推荐,并将在下半年适时组织全国性教育类媒体进行集中采访和深度报道。各地、各高校在此次活动中的活动方案、被中央和地方媒体采纳、宣传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要及时报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作为全国“五五”教育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重要参考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全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为组织开展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结合教育系统普法工作的实际与特点,现提出全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一、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将法制教育、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研究部署;
  
  2、充分重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作用与意义,将其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摆在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
  
  3、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或要点,普法和依法治理每年有切实推进的重点工作;
  
  4、健全普法工作机制,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他办事机构负责普法规划的落实,配备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
  
  5、普法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机制制度健全,基本情况清楚,档案齐全;
  
  6、设立常规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落实到位,重大活动有专门经费予以保障;
  
  7、建立健全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普法协作机制,主动与司法、公安、综合治理等机构加强合作,形成整合各方面资源,共同做好学校法制教育的工作机制;
  
  8、建立普法工作激励、监督机制,形成工作标准,将法制教育工作和成效纳入教育行政工作、学校工作的考核内容。
  
  二、着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
  
  1、突出抓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切实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学校校长、教师和青少年学生的宪法意识;
  
  2、着力抓好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依法行政、维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管理观念转变,大力提高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的意识与水平;
  
  3、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宣传,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学校、进机关,并逐步深入人心;
  
  4、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根据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学校”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学生中广泛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5、按照《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落实教育部门、学校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的制度规范,建立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年度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加强对教育部门、学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的考核,并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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