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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接上页]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预防、保健服务。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确定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当平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和评价的政策。
  
  第十八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可以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名中医师、名中药师的评选活动。评选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性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会员,可以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惩戒。
  
  第二十条 对涉及中医专业医疗事故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中医药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中医药传统产业的发展。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者重点文化企业条件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和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使用、推广和保护中医经典处方、中医经验方、中药协定处方。鼓励开发中药新药,促进中药产业化。
  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成立中药制剂中心,集约资源,实现规范化配置。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完善医疗服务网络。
  
  第二十四条 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的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三分之二。
  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
  一级综合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中医师。
  
  第二十五条 设置中医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有三个以上中医临床科室以及相应的设备和诊疗器具;
  (二)有与开展诊疗工作相适应的独立的中药营业区、诊疗室、候诊室;
  (三)中医馆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有四名以上中医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以上和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各一名,两名以上护士,一名以上具有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人员,每个科室至少有一名中医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药品零售药店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一)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二)有与开展诊疗工作相适应的独立诊疗室;
  (三)医师应当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设立条件的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中医馆《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中医坐堂医诊所《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六个月。
  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制定设置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和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及其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西药,不得开展手术治疗。
  
  第三十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是药品零售药店的内设机构,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对中医坐堂医的诊疗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应当遵守中药处方与调剂有关规范的要求,按照诊疗常规开展诊断治疗,不得诱导或者欺骗患者购买不必要的药品或者接受不必要的诊疗服务。处方中不得包括医疗器械、保健品或者与治疗无关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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