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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8月底)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自查工作要全面细致,确保质量。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动纠正和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公司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各保监局和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的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并将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及时报送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认真总结自查自纠情况,撰写总结报告,并按照要求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于2010年9月1日前报送我会。其中,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将上述材料报送到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保险代理公司报送到当地保监局。各保监局应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10年9月8日前报送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监会汇总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撰写总结报告,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0月底) 在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代表性、典型性原则,保监会选择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进行重点检查,保监局选择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名单由保监会确定后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点检查除了对公司本级开展检查外,还要抽查部分下属单位,选择的下属单位应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一定的覆盖面,能够满足专项治理试点工作需要,原则上重点检查机构的总资产或主营收入合计应不低于上一级机构总资产或主营收入的10%。在选择检查单位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有群众举报的; 2、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 3、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内控较为薄弱的; 4、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较多的; 5、根据日常监管记录,需要重点检查的; 6、保监会认为其它有必要开展重点检查的。 为确保重点检查的综合效果,重点检查要与行业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形成监督合力。 重点检查结束后,保监局形成重点检查报告,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保监会在此基础上结合检查情况,形成重点检查报告,汇总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1月底)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应根据自查自纠及重点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保监会、保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六)总结报告(截至2010年12月底) 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对“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深入剖析“小金库”来源、去向、产生原因和防范措施等,总结治理经验,形成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监会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试点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试点中发现的“小金库”,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试点企业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