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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7-22
【实施时间】 2010-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保险监管法规的,按照保险监管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对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规定进行处理。
  
  六、专项治理试点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保监局应当成立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处室参加的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积极参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治理工作的各个阶段,做好政策解释、监督指导、处理处罚等各项工作,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署,将“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作为2010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成立公司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彻底清理“小金库”,进一步完善企业内控,建立防范和杜绝“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公司应当于8月10日之前将领导机构报我会,其中,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报送到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保险代理公司报送到当地保监局。
  (二)加大宣传和举报办理工作力度
  本方案下发后,保监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保监局、各机构要及时将专项治理试点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报送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中央财政负担。
  保监会举报电话:010-66286011
  保监会举报电子信箱:ac_jgc@circ.gov.cn
  保监会举报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财务会计部 邮编 100140
  (三)注重与保险监管工作相结合
  各地保监局、保监会机关相关部门要将“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将防治“小金库”纳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和规范高管人员薪酬等工作之中,探索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调研和督导
  专项治理试点工作应始终注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保监会相关部门、各地保监局要通过调查研究,摸清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问题的实际情况,掌握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问题的规律,提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在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期间,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相关企业,督促指导治理工作,对专项治理试点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的公司,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地保监局也应积极开展督导工作,确保专项治理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1、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略)
  2、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略)
  3、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4、填表说明(略)
  5、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略)
  6、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名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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