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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设立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招商引资、贸易促进和对企业的服务工作。 (三)加强服务贸易进出口、口岸管理等统筹协调的职责。 (四)增加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政策、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国际经贸形势、本市进出口和外商投资状况,提出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建议,负责编报和组织实施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外经贸年度指导性计划。 (三)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配额(除粮食、棉花外)计划,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指导并实施外贸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规范外贸流通秩序。 (四)依法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依法核报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境内对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以及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牵头拟订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政策。 (五)依法监督技术引进、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和引进技术出口工作。 (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依法核报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对外援助业务,监督本市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 (七)承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门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宏观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依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的审批、审核、核准等工作,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指导各类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工作。 (九)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市管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依法监督管理本市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口岸开设、关闭、调整的核报和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各市、区口岸管理机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十一)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我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指导协调国内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的规划、开发和建设,负责外经贸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推广,负责外经贸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和服务。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广东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管理、资产管理、重大活动和重要宾客的接待、机关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研究外经贸发展趋势和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纪检监察、信访、培训、普法、离退休人员服务、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监督、iso质量管理等工作;负责港澳常驻人员指标管理及证件核报工作;参与申报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相关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商会、协会的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