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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精神,根据山东省金融办等九部门印发的《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1.通过规范整顿,确保国家、省、市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2.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3.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4.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规范整顿的内容 (一)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三)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四)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规范整顿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从2010年7月开始,至2011年3月31日结束。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8月上旬)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地所属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高新区统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工作,重点摸清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及针对单体机构的具体方案,并于8月10日前将上述工作情况报市金融办。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中旬-9月) 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另一方面,各区县、高新区要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