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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现发布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以2009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98元为基数,确定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3%。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5%。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在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润、利税)、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基础上,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企业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09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98元)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当年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且连续2年实现利润增长并赢利,预计2010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一项重要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既有利于劳动者共享发展改革成果、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也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二)各市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年度工资指导线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引导企业依据年度工资指导线和相关法规政策,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并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各市要研究制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考核指标,列入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将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评选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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