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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各市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时,可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2%-0.5%的比例,确定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近2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工资内外收入重点检查范围。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动态监控,依法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