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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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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计划”。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项目,做好各项目之间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对项目期满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探索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等新的基层就业项目,开发社区管理就业岗位和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领域的就业岗位,力争全省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高校毕业生。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卫生服务队伍。拓宽农科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农科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
  
  (四)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强化就业教育,引导毕业生客观理性地认清当前就业形势,自觉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把自身的发展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高校要强化就业指导,建立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能力。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加强对网络招聘市场的监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三个一”服务:送一批就业岗位信息进校园;组织专家开展一次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活动;提供一本就业手册。要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确立“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通过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对凡是需要就业信息服务的,至少提供3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凡是希望提高职业技能的,至少提供1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凡是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其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1号)精神,继续做好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通过为特困生提供求职补贴、组织特困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措施,确保全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各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重点指导、重点帮扶、重点服务等活动,通过优先就业推荐、分类指导帮助、强化培训实习、进行心理辅导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困难家庭及特殊群体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积极主动地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实现就业。对在大城市聚居的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和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实施“就业见习和培训计划”。高校要加强与当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一定时间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并积极探索建立相关制度。各地要根据我省“三年10万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动员一批资质较好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大力开发见习岗位。进一步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提高见习质量,落实好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鼓励见习单位积极招用见习毕业生。对财政困难县应由当地政府所负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可从省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开设见习登记窗口,完善见习服务。各地要结合市场需求和个人意愿,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定点培训机构,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落实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
  
  三、强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建设
  
  (一)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加大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要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估和评比表彰工作,深入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等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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