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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继续加大投入,全面推进工程减排。
  1.大力推进“洛阳市2010年度十大减排工程”(见附件1)。
  2.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2010年洛南新区污水处理厂完成主要工程量,涧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成并投入运行;进一步加大瀍河、涧河市区段综合整治力度,通过增加污水管网,将两河沿岸的直排污水收入瀍东和涧河污水处理厂,形成新的cod削减能力。积极推进伊河、洛河沿岸乡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3.收水率不足70%的县(市),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扩大收水范围,做到应收尽收。
  4.全面加强2009年底以前通过168验收,但尚未核算全年减排量的脱硫机组的监督管理,作为2010年度工程减排的重中之重,确保正常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减排效能(见附件2)。
  5.推动重点非电行业二氧化硫治理。2010年度着力抓好氧化铝、铁合金、碳素、化工、建材、钼冶炼、黄金(铅锌)冶炼等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做到明确治理企业、明确治理事项、明确治理标准、明确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单位。列入治理清单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工艺和技术标准建设或改造脱硫设施(见附件3)。
  6.洛阳华润1-2#、阳光热电1-2#机组循环流化床锅炉完成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深度治理工程,并稳定可靠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符合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要求,确保2010年形成可靠的减排能力。
  7.加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2010年全力推进东区热源厂建设,增加热力管网覆盖面积,确保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关停,减少分散采暖炉的使用。
  (四)强化责任,完善措施,深化监管减排。
  1.全面加强燃煤电厂和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确保减排设施正常运行,通过提高投运率和减排效率,完善减排台帐,进一步提升减排能力。加强非电重点减排企业减排台帐建设,使之达到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要求。
  2.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面加强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中控系统升级改造,存储历史数据达到一年以上,能随时调度进出水质、水量,污水提升泵、曝气机(转碟)、脱水机电流,溶解氧、污泥浓度,能彩色打印上述参数的历史趋势曲线图,确保各类自动监控设备与省、市监控平台可靠联网,稳定传输数据和图片信息。
  3.全市所有电厂全面加强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积极推行第三方运营模式。按照总量核查要求完成中控室和工程师站监控设备升级改造,存储历史数据达到一年以上,能以日、周、月三种模式同时调度发电负荷、脱硫风机电流、脱硫剂输送泵电流、so2进出口浓度、脱硫效率、旁路挡板开启度、净烟气温度等参数的历史趋势曲线,并能进行彩色打印。
  4.强化交通运输减排管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尾气监管,研究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尾气动态监测管理办法。
  5.推进减排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总量减排作为环保中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减排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等成员单位在制定节能减排政策、环境执法、资金保障、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追究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严格落实总量减排工作问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源企业向市政府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进一步加强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完善总量减排台帐管理制度,严格减排数据、资料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独立的总量控制办公室,相对固定总量控制和环境统计专职人员,配套办公设备,制定考核制度。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全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适时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四)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加强“三同时”(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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