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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预防第一思想,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一)继续完善落实近年来我省已经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2007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部分山区危险路段营运客车实行限时通行管制措施的通告》(陕公通字〔2007〕47号),对全省11条山区危险路段实行限时通行的交通管制,取得了良好效果。部分市、县对乡镇和农村道路采取聘请安全协管员办法,也对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和办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切实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巩固近年来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治理措施,健全完善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等制度。具体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治理意见,交通部门具体负责排查治理,安监、公安部门跟踪监督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冰、雪、雾、雨等恶劣天气情况,提供预警信息。公安部门要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道路通行管理控制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减速慢行或调整行车路线,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紧急封闭部分路段。交通部门要及时收集所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做好公路抢通恢复工作,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二、抓住重点,强化管理,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源头管控能力
  
  (一)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严把驾驶人的考试关。交通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准入门槛,严把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客运企业要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把驾驶人的行车安全关。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部门吊销其驾驶证,由交通部门注销其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驾驶人,终身禁驾营运客车。
  
  (二)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省交通运输厅要按照公司化、集约化的思路,继续做好挂靠车辆清理工作,真正做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切实解决因车辆挂靠而引发的企业经营主体责任不明确、管理责任不到位等问题。运输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得安排运营任务。
  
  (三)切实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营运车辆注册严格登记、严格查验,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督促运输企业及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要对现有长途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以及长期在山区、低等级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严格执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客运企业要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出车前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凡长途客车跨区域经营的,客运企业要向驻地公安部门备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管理。
  
  (四)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要科学设置道路交通标识和监控设施,综合发挥高速公路、国省道的路网作用,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公安机关要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管控力度,科学安排值勤,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密度,快速处理突发事件和交通拥堵,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制订规划,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农村客运网络。积极推广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上牌率。充分发挥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作用,力促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今年全省80%以上的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
  
  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保障能力
  
  (一)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路面交通安全设施保障、事故多发和重点路段隐患治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必要的资金支持,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增加逐步增加。公安交警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公安交警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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