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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鲁教基函[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借鉴东营市和青岛市城阳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经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指示精神,推动学前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东营市和青岛市城阳区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新思路和新举措。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09]29号),明确提出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东政办发[2010]26)号,对作好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严把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关、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青城政发〔2010〕7号),提出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办园体系、经费保障机制等。现将东营市和青岛市城阳区的经验材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学习和借鉴。
  
  附件:1. 东营市政府出台新政策 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2. 东营市政府加强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管理
  
  3.青岛市城阳区政府出台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东营市政府出台新政策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东营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28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09]29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意见》明确规定了今后三至十年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高水平、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0-3岁婴儿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5个县区全部达到山东省学前教育先进县区标准,所有乡镇(街道)达到东营市学前教育工作示范乡镇(街道)标准。
  
  《意见》对推进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举措。要求每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办好1所公办性质的中心幼儿园,设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并做到园舍独立、财务独立、管理独立、人员独立。
  
  《意见》规定,自2010年起,市财政根据财力状况每年安排扶持奖励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经费,并逐年增长。《意见》指出,要落实非公办幼儿教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年工资应达到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以上,逐步实现非公办幼儿教师社会保险全覆盖。
  
  附件2:
  
  
东营市政府加强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东政办发[2010]26),对搞好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严把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建设关、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中心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东营区政府编制中心城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将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建设时限以及无偿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等内容作为住宅开发地块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
  
  《意见》强调,要严把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建设关。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无偿配套建设。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应做到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意见》要求,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使用。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采取多元化办园模式。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编制部门要根据办园需要核定事业编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办的幼儿园,当地政府根据办园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省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以创办分园的形式承办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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