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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印发《进一步加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进一步加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进一步加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设康园工疗机构,为精神、智力残疾人提供工疗康复和庇护性就业服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区、建设全省“首善之区”以及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根据“惠民66条”即《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字〔2007〕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6〕12号,下称“穗府办12号文件”)的要求,我市全面建设康园工疗机构。两年多以来,康园工疗机构的建设进展顺利,形成了市、区、县级市、街镇三级康园工疗服务网络。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康园工疗机构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康园工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康园工疗站建设
  康园工疗站是各区、县级市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下称“区、县级市康园中心”)设在街镇的服务点。原则上,每个街镇设一个30名工疗人员的康园工疗站。对工疗服务需求大的街镇,可适当增设1个站。
  对公共交通不便的城乡结合区、农村地区,建设集托养、工疗康复、培训和庇护性就业于一体的新农村康园工疗站。
  
  二、加强工作人员的配备
  (一)康园工疗站以及区、县级市康园中心应按照穗府办12号文件的要求配备工作人员,其中每个区、县级市康园中心至少配备1名康复治疗师、1名职业指导师,巡查辖区内的康园工疗站并提供专业服务。
  (二)区、县级市康园中心以公开招聘方式,统一聘用辖区内康园工疗站的工作人员并申报公益性岗位,保障康园工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以及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要求。
  (三)市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下称“市康园中心”)
  1.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治疗师、职业指导师,为全市康园工疗机构提供专业的社工、康复治疗、职业指导等服务。
  2.开设辅助性训练工场。
  (四)按照发展社会工作的要求,着力推动专业社会工作在工疗机构的发展。市康园中心率先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引入社会工作者,规划、指导各级工疗机构发展社会工作,并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各区、县级市康园中心及康园工疗站也要创造条件,逐步配备社会工作者,为工疗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家庭互助、服务追踪、能力拓展、社区活动以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社工服务。
  
  三、加强保障措施与管理
  (一)加强区、县级市康园中心的建设,区、县级市康园中心加强对辖区内康园工疗站的指导与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工疗产品的产供销业务。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康园工疗机构的指导,将康园工疗机构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区、建设全省“首善之区”和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先行先试,落实资金、场地和相关扶持措施。
  (三)康园工疗服务工作属社区公益性福利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入站的工疗人员,统一给予适当的职业训练津贴;由区、县级市康园中心根据工疗人员生产劳动的实际情况,发放劳动补贴。
  (四)康园工疗机构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残联作为业务指导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业人员的配备、工疗收入的分配、相关经费的使用等业务指引和专业规则。
  
  四、经费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社会工作服务经费
  市康园中心向全市康园工疗机构的工疗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家庭互助、服务追踪、能力拓展、社区活动以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社工服务,纳入市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范畴。
  (二)区、县级市康园中心及康园工疗站经费
  1.开办费
  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次性拨给每个新建康园工疗站开办费3万元。
  2.康复训练经费
  康园工疗站是各区、县级市康园中心设在街镇的服务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统一购买区、县级市康园中心及辖区内康园工疗站的工疗康复服务。由区、县级市残联与所属的区、县级市康园中心签订政府购买康园工疗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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