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社妇[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和《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组织管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以及群众受益等方面的考核,建立以公益性质为导向、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奖惩机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职能,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绩效分配不得与业务收入挂钩,切断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收入的联系。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与方法,综合评价,合理量化。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要向被考核对象公开,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三)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原则。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效率和任务完成质量。
  (四)坚持考核结果的导向作用。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考核内容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社会评价等。
  (二)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社会评价等。
  (三)村卫生室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规范医疗和合理用药情况、药房规范化、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对象
  实行绩效考核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二)考核主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省、市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复核。村卫生室和非独立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业务隶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三)考核程序
  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每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1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相关部门。
  2、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分别于12月中旬前对辖区内的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总数的20%,复核结果上报省相关部门。
  3、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每年对各市进行抽查复核。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五、考核结果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