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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0]10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抓紧落实省级机关公务员“五五”普法工作任务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各人民团体、省各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检察院、省法院人事(干部)处:
  今年是“五五”普法最后一年,也是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相关制度的关键一年。“五五”普法以来,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积极开展公务员普法教育培训,不断推进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具体实践中,也有部分单位存在落实不力、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和专门工作台帐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省级机关公务员“五五”普法工作,全面完成“五五”普法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1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的通知》(苏人通[2006]225号)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深入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公务员集中培训学习制度,积极开展在职自学、法律咨询、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等活动,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实效性。
  
  二、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登记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学法用法通报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公务员普法学习的专门工作台帐,把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学法时间每年累计未满40个学时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对机关新进公务员必须进行普法教育培训并通过法律知识考试考核。
  
  三、各单位在通过传统形式开展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网络信息化平台优势,加强网络建设,及时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开设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培训栏目,积极开展公务员网络普法学习活动。要加强网络普法教育培训的管理,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公务员网络普法教育培训计划,确保网络普法教育培训的效果。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普法教育培训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苏人通[2009]179号)要求,按照工作程序认真落实省级机关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备案制度,把经备案的公务员普法教育培训作为记载公务员学法情况和接受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除参加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有关部门办理的普法教育培训外,各部门自行组织的普法教育培训、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和其它涉及普法教育的培训,均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做好准备。
  省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2号807、802办公室,邮编:210024,联系人:施玉星、冯博,联系电话:025-83338117、83338145,传真:025-83338117,信箱:srfgc@126.com。
  附件:1.省级机关公务员普法教育培训备案工作程序
  2.省级机关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备案登记表
  3.省级机关公务员普法备案登记表
  
  
江苏省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1
  
  
省级机关公务员普法教育培训备案工作程序
  

  
  一、自行组织普法教育培训的备案
  1.提交培训方案及备案申请,填报《省级机关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培训实施方案应包含的内容:①普法教育培训内容与教材;②参加人员名单;③授课教师基本情况;④课程(学时)具体安排;⑤授课时间与地点;⑥考试安排;⑦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省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备案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培训内容、教材、教师等情况进行备案处理,确定备案各项事项,并及时反馈备案意见。
  3.省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单位自行组织普法培训期间,对有关组织工作及其普法教育内容、参加人员、课程和考试等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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