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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安监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2009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持了稳定好转发展态势,全市非煤矿山发生各类事故31起、死亡36人,同比减少4起、4人,分别下降11.4%、10%。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事故起数持平,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取得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的历史最好成绩。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发生事故15起、死亡19人,并发生1起较大事故、死亡4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3号)要求,结合全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上旬开始,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地下矿山底数。全面摸清各区县(自治县)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废弃、非法生产和已关闭地下矿山基本情况,逐一建档,建立和完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把发动职工群众和组织专家队伍、精干力量结合起来,对所有地下矿山逐一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彻底查清各类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并登记建档。
  (三)深化隐患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逐一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责任到人,挂牌督办,进行集中整治,切实改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监管。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制。
  (五)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三)生产矿井持证生产情况。
  (四)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安全出口情况。
  (五)矿井提升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六)矿井通风系统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2009〕235号)要求,认真开展对机械通风验收合格矿井的复查工作,对2009年底前已通过机械通风验收的三类矿井必须重新进行机械通风设计,实施主扇通风,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在2010年3月底前对不能完成主扇通风且通过市安监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的矿井,一律停产整改,2010年6月底前经整改仍不能实现主扇通风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七)矿井排水系统完善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矿井顶板边帮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十)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全市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0〕14号)、《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增加相关检查内容。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所有地下矿山企业都要发动职工群众并组织精干力量,对本单位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到位。
  (二)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检查。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检查和了解地下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重点组织专家队伍指导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地下矿山企业的检查面要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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