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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深教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04-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 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4.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2日 深教〔2004〕129号)
  
  

  
  为规范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学教师,是指我市公办、民办普通初中、高中,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中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中学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及教育科研能力而对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验证,是指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中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 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培训类别及学时认定

  
  第四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一)教师职务培训;
  
  (二)骨干教师培训;
  
  (三)新任教师培训;
  
  (四)教师学历培训;
  
  (五)培训者培训。
  
  第五条 中学教师必须接受每年60学时,5年累计300学时的职务培训。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完成的学时总量为当年的学时数。
  
  每年60学时的培训中,40学时为市级课程学时,20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第六条 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年经市中学教师课程指导小组、学科专家组评审通过,列入《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书》的课程,按公布学时数核算学时;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按批准内容核定学时;
  
  (三)由市区两级教科研培、电教等部门承办上级对口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课程,经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按备案内容核定学时。
  
  第七条 部分市级教师职务培训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中学教师参加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计算机初级、中级、高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广东省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个学时,折算学时上限为36学时;
  
  (二)新课程改革培训共折算60学时,其中通识培训折算为6学时,课标培训折算为9学时,新教材培训折算为18学时,学科教学培训折算为27学时(其中市级培训折算为9学时,校本培训折算为18学时);
  
  (三)中学教师取得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a、b、c证培训合格证的,a证认定为100学时,b证认定为60学时,c证认定为3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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