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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深教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06-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 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4.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6年6月1日 深教〔2006〕240号)
  

  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市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教育系统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等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现予发布。
  
  
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市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教育系统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预防和处置教育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二)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教育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罢课、罢教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三)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教育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单位;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非法集体罢教、罢课、罢工;
  5.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6.其它由教育系统内部矛盾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四)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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