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疾控字[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对未按时来预防接种门诊的儿童
  应登录“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既往接种情况,若属漏种儿童或未在册儿童,须及时反馈至调查小组,由其负责再次通知儿童家长,直至儿童补卡、补证或补种为止。
  (三)预防接种信息录入
  全部儿童补卡和疫苗补种信息均应录入“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并上传。
  
  五、经费支持
  本次活动中使用的接种卡/证、预防接种知情同意书和疫苗经费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工作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
  
  六、部门机构职责
  (一)卫生部门:市、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动员、人员培训和评估督导。市、区(县)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接种人员培训、数据收集与分析。地段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下载、核对及更新;检查儿童接种情况、补卡、补证、补种;为免疫预防宣传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二)区(县)流管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积极配合区(县)卫生局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委员会、流管办、工商、公安等部门:负责提供流动儿童摸底登记资料、组织社区宣传,通知儿童家长到指定地点检查儿童接种情况,并负责维护现场接种秩序。
  (四)托幼园所和学校:负责提供本单位内学龄前流动儿童免疫接种证,通知儿童家长到指定地点检查儿童接种情况,并参与现场工作。
  (五)宣传部门:负责开展免疫预防知识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单、标语和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七、动员与培训
  全市按统一方案对所有相关部门的调查人员和预防保健人员进行分级动员与培训,明确调查的目的、要求、职责。
  
  八、督导与宣传
  (一)各区(县)的乡(镇、街道)政府应安排专人对辖区内强化查漏补种的准备、实施和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二)区(县)疾控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督导辖区内各预防接种门诊的“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下载、核对及更新工作,通过多种途径评价及改进辖区内“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上报质量。
  (三)活动期间,可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动员活动。每个免疫接种门诊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宣传活动要在强化查漏补种开始前开展,持续至活动结束。
  
  九、信息反馈
  (一)资料上报
  1、“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登记表”由村居委会调查小组填写,并及时反馈至地段预防保健科。
  2、“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免疫登记表”由接种人员现场填写并保存。
  3、“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人数汇总表”由地段医院预防保健科根据“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免疫登记表”汇总后上报至区(县)疾控中心。区(县)疾控中心以乡(街、镇)为单位,将“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人数汇总表”中的儿童总数与“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中当前在册的学龄前流动儿童总数进行核对后,上报“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人数汇总表”至市疾控中心,同时上报全区(县)汇总表。以区县为单位,“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人数汇总表”中的儿童总数与“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中在册的学龄前流动儿童总数相差10%以上,区(县)疾控中心应查明原因并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后上传至市疾控中心。
  (二)各区(县)卫生局将活动进展情况及时以简报形式反馈,至少撰写2期简报,每期均应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区县政府。
  
  十、质量评估
  强化查漏补种结束后,于2010年4月下旬在全市开展现场质量评估,具体方法见《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质量评估方案》。
  
  十一、补卡、补证、补种标准
  (一)补卡、补证对象
  无论在当地居住多长时间,调查时未提供预防接种卡且未在京内其他门诊接种者,视为无卡儿童,需要补卡;调查时未提供预防接种证者,视为无证儿童,需要补证。
  (二)opv补种对象
  1、已满3月龄第1剂尚未接种者(即零剂次);
  2、与上剂服苗时间间隔超过60天仍未接种第2剂或第3剂者;
  3、已满5岁第4剂尚未接种者。
  (三)麻风(麻风腮)疫苗补种对象
  1、麻风疫苗:
  补种对象:满9月龄不足1.5岁未接种过含麻疹的疫苗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