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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渝水[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专用水文站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各有关单位:
  水利水电工程历来是防汛抗旱工作的重中之重,其水文监测预警预报信息是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决策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水文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办发〔20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各类水利、水电及航运枢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和易发洪水灾害的旅游景区的建设及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建立专用水文站。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应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确保专用水文站的建设和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用水文站建设的重要意义
  专用水文站通过各水文要素的监测分析,一方面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防汛预报决策提供技术依据,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其监测的水文数据信息和分析成果直接为工程建设施工组织和生产调度服务,对于降低工程建设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将发挥巨大作用。同时,其监测的水文数据信息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基础。2009年我市先后发生的“6.20”奉节朱衣河山洪灾害、“7.11”万州潭獐峡风景区山洪灾害和“10.31”巫溪在建刘家沟水电站山洪灾害均是由于没有设立专用水文测报设施而造成重大人员死亡和工程财产损失的典型事例。因此,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专用水文站建设的重要意义,应及时依法设立专用水文站。
  
  二、加快推进专用水文站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依法按技术要求建设专用水文站。库容在1000万m3以上的水利、水电及航运枢纽工程应当依法设立专用水文站,监测入库流量(含库区主要支流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坝前水位(含主要入库支流水位)、坝下水位、雨量、蒸发、泥沙、水质、生态等水文要素;各类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易发暴雨洪水灾害的旅游景区、城市防洪工程应当设立雨量、水位等水文监测预警设施。
  专用水文站必须严格依据《重庆市水文监测站网布设技术导则》、《重庆市水文技术装备标准》和《重庆市水文监测设施土建施工设计图集》进行规划和建设,确保专用水文站布设科学合理、水文专用技术装备符合技术标准,从而保证水文监测资料准确、数据传输快捷、预警预报及时、信息资源共享。
  已建成的水利、水电及航运枢纽工程应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专用水文站建设任务,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前完成建设任务,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应当将专用水文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专用水文站设立应依法报批
  需要设立专用水文站的单位应先委托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专用水文站初步设计报告书,并向市水文机构提出设站申请。市水文机构在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和实地核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专用水文站初步设计报告书进行评审,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水文机构下达批准文件。
  
  四、加强对专用水文站运行的监督管理
  (一)及时开展专用水文站调查摸底工作,为监督管理打下基础。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应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易发暴雨洪水灾害的旅游景区等防洪重点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并填报专用水文站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详见附件),于6月30日前将调查结果汇总后通过重庆水利oa系统(http://www.cqsloa.com/)报送至市水文局(联系人:吴义军,联系电话:89077758)。
  (二)专用水文站使用的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三)专用水文站开展雨量、水位、流量等监测活动应当遵守《降雨量观测规范》(sl21-90)、《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0)、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等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水文监测质量。
  (四)专用水文站从事水文监测的专业人员,要具备水文水资源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水文业务技术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技术能力,适应水文技术更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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