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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地秘[2010]16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卫生血防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的通知》


  血防区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血防所:
  根据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的通知》(皖血防〔2010〕1号)要求,现将2010年全省卫生血防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省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成果。在正常年份,全省血防区居民血吸虫平均感染率控制在0.7%以下,急性血吸虫病发病率控制在2.5/10万以下,不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
  (二)各血吸虫病疫情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血吸虫感染率控制在3%以下,不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各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血吸虫感染率继续保持控制在1%以下,无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各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继续保持无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
  (三)完成钉螺调查4.69亿平方米,药物灭螺5500万平方米;人群血清学检查查病162万人次,粪检查病24万人次,抗病原治疗25万人次;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6020例;血防知识健康教育覆盖450万人次。
  2010年血防区各市、县(市、区)具体卫生血防工作任务详见附表1。
  
  二、 重点工作
  (一)扎实组织做好查灭螺、人群查治病和健康教育工作。一是要继续组织开展春季查、灭螺会战活动,通过查灭螺会战活动,进一步重点加强对感染性钉螺分布环境、近三年发生过急性血吸虫感染环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及周围环境的查灭螺工作。要严格按照《查螺、灭螺工作技术方案》要求,加强查、灭螺工作质量控制,提高查、灭螺工作效果,为全年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要认真组织开展人群血吸虫病查治和健康教育工作。在保证人群血吸虫病查治和健康教育工作覆盖范围的同时,要以渔船民、外来务工人员、各类建设项目工地施工人员、重点流行村村民、中小学校学生等人群为重点,全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查治活动和3次健康教育活动。在开展血吸虫病查治活动时,要认真执行“两免”的规定,不得收取有关费用。三是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徽省血吸虫病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血吸虫病病情、钉螺螺情监测及防治工作网络直报工作。血吸虫病疫情控制、传播控制地区,在血吸虫感染季节,要安排专人每天不少于2次浏览网络报告系统,加强网络直报信息的审核管理,及时、快速、有效处理急性血吸虫病疫情;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要加强疫情、螺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螺情、病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二)切实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各地一要按照《安徽省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制定本地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计划,及早做好应急处理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的技术、人员、物资等准备。二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阳性钉螺分布环境,对重点地区和环境,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加大药物灭螺灭蚴工作力度;要在重点易感环境设立防护哨卡,确定责任人负责劝阻人畜接触疫水,严格监控;要及时修复、补齐损毁的警示牌,确保在易感环境竖立有足够数量的醒目的警示标志;要广泛开展血防健康教育,积极组织创建“无急性血吸虫病人学校”活动。三要高度重视疫情处理,一旦发生疫情,要坚决、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处理,坚决防止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努力控制和减少急性血吸虫病病例的发生。对因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高度重视加强各类建设项目工地施工人员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使其认真配合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建立完善各类建设项目工地施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做好对施工人员的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教育工作,落实防护措施。血吸虫病防治机构要切实加强施工工地及周围环境的钉螺调查、药物灭螺和预防性灭蚴,组织做好血吸虫感染季节接触疫水人员登记和报告,主动上门服务,进一步加强施工人员血吸虫病查治、疫情监测和报告处理。同时,要大力组织开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有针对性的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是加强施工人员急性血吸虫感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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