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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全市要在市级安全监管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数据库,整合信息资源,实现数据共享。各重点县(市)区也要在本地区安全监管平台基础上建立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开展好法规宣传、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工作,努力为非煤矿山企业及时提供工作指导和服务。 (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装备、设施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装备的投入,市级要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特点,配齐矿山监测、井下气体检测、边坡及排土场监测、瓦斯气体监测等仪器仪表等。各县(市)区要努力解决监管手段缺失的突出问题,逐步提高安全监管必需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执法装备的配备标准,保障正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进。要充分认清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作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深入研究,掌握情况,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各项任务抓好抓实。 (二)积极探索,努力协调。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是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在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推进工作落实,要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和经费支持,及时为技术支撑机构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安全生产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把关,抓好建设。要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安全生产专家基本条件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设备指导名录(详见附件1、2、3),结合本地区具体实际,配套完善相关条件和标准,积极做好支撑机构、专家的选拔和设备的配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通过审核的机构和专家,要分别挂牌和颁发专家证书。要努力培养并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逐步探索和完善组织管理形式,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完善机制,强化监管。要配套完善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管理和信息化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要规范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的服务行为,更好地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服务;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6号),不断推进安全监管装备配备规范化建设,落实装备管理责任,逐步提高装备应用效能。 附件: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 2.安全生产专家基本条件 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设备指导名录 附件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自愿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相关支持。 二、申请单位应为有能力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技术研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协会学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所属研究机构。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授权),有3年以上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经验,能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四、申请单位应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必要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仪器、设备、设施和试验场所,仪器设施、设备原值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申请国家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仪器设施、设备原值应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申请单位应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多年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工作服务经历,具有较为丰富的科研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附件2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熟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并能独立撰写有关材料。 附件3 非煤矿山主要监管设备配备指导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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