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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 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在全市开展2009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以下简称:监督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审查的范围 范围包括: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督审查要严格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省内外市驻淄用人单位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审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县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审查。 二、监督审查的主要内容 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工时休假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为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 6、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审查方式和步骤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监督审查工作主要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审查共分两个阶段: (一)部署准备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市及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将监督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向社会公布,并对用人单位进行排查摸底,确定监督审查单位,制定实施方案,下发文件部署实施。用人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自查,如实填写《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认真准备“劳动保障监督审查中用人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二)监督审查阶段(4月16日至10月31日)。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检查和到生产场所现场抽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座谈会等形式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审查,重点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各区县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用人单位,可以提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进行联合审查。 四、监督审查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劳动保障年度监督审查是全面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审查过程中,各有关科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到监察事项统一规划、执法力量统一调度、违法事项集中处理,充分发挥“一体执法”工作机制的作用,提高执法效能、确保审查效果。 (二)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在全面监督审查的基础上,要把问题多发行业和区域作为审查重点,特别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要严格审查,集中力量,加大力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此次监督审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结合起来,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解决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条款不完善、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对逃避责任、欺骗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钉子户”坚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二是与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结合起来,实现监察方式“网格化”。按照划分的网格“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全面覆盖、应检尽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