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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财[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监督管理,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分配与执行挂钩、投入与绩效并重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编制、当年预算调整挂钩的运行机制,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的计划性。
  
  第三条 各司局、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的总负责人。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是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总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财务部门与基建管理、科研管理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扎实做好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奠定高效执行预算的工作基础。
  
第二章 预算支出月度计划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25日前,依据本单位“二上”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支出月度计划》(以下简称“月度计划”),报财务司审核。
  
  第六条 月度计划应在充分协商、详实细化、责任到人的前提下,以序时进度为基础,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编制。对每季度末月度计划不能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应做出专门说明。
  
  第七条 月度计划应全面反映单位财政拨款支出。编报范围包括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国库零余额账户返还额度)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八条 财务司审核各单位报送的月度计划时,对未能满足序时进度要求的支出,应结合实际情况与该单位商榷调整,确保汇总后农业部部门预算支出月度计划满足序时进度要求。经财务司审核调整确认的月度计划,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收到财务司追加下达的预算(含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报相应的月度计划。财务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无反馈意见,补报的月度计划即行生效。
  
第三章 实际执行进度月报及约谈制度

  
  第十条 部门预算实际执行进度实行月报制度。各单位应于每月初前 5个工作日内,以编制《部门预算月度执行进度报告》(简称“月度报告”)的方式,向财务司报送截至上月底的预算实际执行进度情况。
  财务司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报半月报或旬报等临时性执行进度报告,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上报的预算实际执行进度反映的资金额应与银行对账单反映的资金额一致。
  
  第十二条 财务司对各单位月度报告审核汇总后,在部系统范围内按月予以通报,需要时应向部领导报告。对月度报告反映的实际执行进度不能达到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的单位,财务司应在通报中提出警示。
  
  第十三条 每季度末月度报告所反映的实际执行进度不能达到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的单位,由财务司酌情约谈该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以及财务部门和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6月和12月的月度报告所反映的实际执行进度,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单位,财务司应报请分管财务的部领导约谈该单位预算执行进度总负责人。
  
第四章 执行进度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与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挂钩的制度。
  (一)截至上年度 12月底,延续性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不足90% 的,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时,各单位申报的相应项目预算额度不超过按如下公式核定的规模:下年度预算规模 =(上年度预算规模 +本年度预算规模)÷2×上年度预算执行进度。(二)截至上年度 12月底,一次性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不足90% ,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时,该单位同一项级科目的项目预算额度,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方法予以控制。
  (三)截至本年度6月底,各单位整体预算执行进度不足50%的,或月度报告所反映的实际执行进度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时,该单位整体预算规模按零增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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