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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函[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0〕4号)和《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0〕3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建设活动,确定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工商局、眉山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城管执法局共8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级部门为示范单位。为深入做好这项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示范活动目的
  
  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目的是通过今年1年左右时间的探索实践,促进示范单位切实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增强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示范活动标准
  
  (一)建立并公布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
  
  各示范单位在省级部门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基础上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
  
  (二)梳理细化执法职权,分解落实执法责任。
  
  1.进一步细化分解执法职权,将本部门承担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层层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
  
  2.依法确定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并落实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三)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不得超越或者滥用执法权,不得放弃或者推诿法定职责。
  
  (四)行政执法活动实体合法。
  
  1.执法主体合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公开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信息。
  
  2.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3.行政处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等符合法定条件。
  
  4.处理决定合法适当,严格按照确定的处罚标准决定处罚数额,按照法定期限、权限和方式执行处罚决定。
  
  (五)落实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和基准制度。
  
  1.建立并落实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督促指导下级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
  
  (六)建立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相对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核、决定等行为由不同的机构、人员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制约。
  
  (七)制定并公布部门行政执法流程。
  
  1.进一步健全完善具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将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税费征收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进行细化,形成合法、简便、可行的工作流程。
  
  2.逐步形成固定化的操作模式,利用现代技术平台,将各类行政执法标准和流程软件化、网络化。
  
  (八)建立部门行政诉讼依法出庭应诉,行政复议、行政投诉依法提交答辩意见,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等责任制度。
  
  (九)建立并落实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1.评议考核内容主要考评各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以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应诉的情况等。
  
  2.评议考核的方法采取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进行。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着重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3.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对经过评议考核未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相关类别荣誉称号评选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十)完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1.继续抓好行政执法“五项制度”、“十不准”的落实。
  
  2.行政执法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执法、随意执法、粗暴执法等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对在行政执法中有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机构,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健全部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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