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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拒不履行续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该单元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该楼层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提出的使用建议应当在所涉及业主的公共活动区域予以公示。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工程进度定向分期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到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使用方案,并组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的专业维修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划,经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监管使用: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按工程进度定向分期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依照业主委员会的申请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定向分期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到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