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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威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威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接上页]

  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统一归集交存;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以幢为单位统一归集交存,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交存数额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原有模式管理。
  
  第四十条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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