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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甬劳社医保[2010]9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办法(试行)

一、包干对象
  
  享受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按规定办理市外长期异地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已实行异地就医委托结报办法的地区除外),可办理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手续。
  
  二、包干支付条件
  
  已签署《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协议》(以下简称“包干协议”)的参保人员,包干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或发生金额低于该年度当年个人账户划入总额且未申请零星报销的,符合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支付条件。
  
  三、包干手续办理
  
  (一)属于包干对象的参保人员,可先到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大市范围,下同)办理登记手续,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手续。在工商银行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本人工商银行存折(卡)、医保证历本、身份证。本人无工商银行存折(卡)的,可持医保证历本、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开立新存折(卡)。代办登记手续的,还应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
  
  (二)本试行办法实施后首次办理市外长期异地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同时办理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手续。
  
  已办理市外长期异地定点就医手续的,可凭《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定点登记表》,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补办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手续。
  
  (三)包干手续长期有效,即参保人员办理包干手续后,当年度不符合包干支付条件的,该年度暂停享受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待遇;以后年度符合包干支付条件的,可继续按照本试行办法享受所在年度包干待遇,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包干手续。
  
  四、包干协议解除
  
  出现下列情形时,包干协议按规定解除:
  
  (一)参保人员不再属于包干对象范围的,包干协议自动解除。
  
  (二)参保人员要求退出个人账户资金包干的,应到原办理手续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解除包干手续。
  
  (三) 因参保人员未能保持银行账号有效,致使医保经办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结转划入包干资金的,包干协议自动解除。
  
  五、包干资金支付和结算
  
  (一)医保经办机构于医保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个人账户包干资金转账划入符合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条件的参保人员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的金额为上年度医保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及利息。
  
  (二)医保经办机构医疗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支付名单,个人账户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账户包干支付金额,财务部门根据确认的名单和金额支付包干资金。
  
  (三)符合包干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其个人账户包干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划入;特殊情况在其他银行开户的,其个人账户包干资金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先划入,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再按基金往来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六、其他事项
  
  (一)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医保年度是指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特殊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包干范围,可以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三)个人账户资金包干相关信息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相关渠道公布,供参保人员查询。
  
  (四)本试行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与《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0]13号)规定一并施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协议
  
  附件
  
  
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协议
  
  

  
  甲方:宁波市(__________区)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___________医保号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包干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经甲方核实,确认乙方为市区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对象。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个人账户资金包干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在包干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或发生金额低于该年度当年个人账户划入总额且未申请零星报销的,符合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支付条件,可享受该年度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待遇。
  
  乙方在包干年度内发生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或发生门诊刷卡就医结算的,该年度不能享受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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