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八日 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海洋灾害预警测报、海域使用权属登记等具体工作交给所属事业单位。 (三)增加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组织海洋基础及综合调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职责。 (四)加强海洋事务综合协调、生态渔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渔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的责任,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承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和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海上人工构筑物管理,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涉海工程项目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的责任。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六)承担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组织海洋资源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海洋倾废、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海洋、渔业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负责保护修复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七)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负责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八)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渔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九)负责渔业许可和渔港、渔船、渔具渔法和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参与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应用,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责任。负责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管理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党群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海洋与渔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业务管理系统等项目的有关工作。 (三)海域与海岛管理科 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审核海域使用项目,承担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海上人工构筑物管理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海域、海岛使用论证评估;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指导海域使用权流转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协调相关海洋事务,指导海洋开发活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等规划;负责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市海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