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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沿海船舶及其渔民、船民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边防证件,以备检查。无证件的船舶或者人员不得出海。” 十二、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二款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社会保障”;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将第十条第三款中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修改为“社会保险监督机构”。 十三、对《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遗体和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遗体和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地方红十字会和其他登记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 十四、对《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劳动合同关系”修改为“劳动关系”; 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十五、对《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述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