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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面掌握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根据《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房地〔2010〕2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体系,是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耗现状,分析、查找用能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的重要基础,是依法开展节能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是确保实现全省节能目标的重要保障。由于本次能耗统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职责分工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全省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培训,审核、汇总全省公共机构能耗数据,编制全省公共机构能耗分析统计报告,并及时上报国管局。 (二)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内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本单位和本系统数据、编制能耗分析报告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能耗分析报告并按时间要求报送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四)海关、税务、质检、邮政局、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交通运输、人民银行、民航局、海洋局、测绘局等属于中央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由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上报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全面统计、整理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公共机构的数量,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实施方案,于2010年3月20日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依时完成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各省直单位应全面统计、整理本行政区域、本级、本系统公共机构的数量,登录国管局政府网站(http://www.ggj.gov.cn)或者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ecpi.ggj.gov.cn)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系统”,填写本行政区域、本级、本系统所有公共机构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今年3月31日前完成;各公共机构在填报统计数据时自行填写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等其他信息。 (三)报送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1.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级以及所属县(市、区)所有公共机构上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并于每年8月15日前将当年上半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委,同时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上报材料应包括电子及纸质版(加盖公章)。 2. 各省直单位于每年4月15日前将上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并于每年8月15日前将当年上半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委,同时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上报材料应包括电子及纸质版(加盖公章)。 3. 因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系统”尚处于调试阶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网上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四)落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人员。 因机构调整,请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重新确认1名主管领导作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分管领导,并指定1名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随表上报(见附件4)。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将列入年度节能考核内容,并定期进行通报。要把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作为节能表彰奖励的重要因素,对未按照要求报送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节能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资格。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将作为申请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工程、节能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