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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工会经费解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工会经费解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眉山市市级工会解缴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办发〔2003〕96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眉山市工会经费解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要求,结合眉山实际,现就依法拨缴的工会经费由税务代征财政代扣工作,制定以下具体办法。
  
  一、代征代扣范围
  (一)全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包括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属于地税代征范围。
  (二)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眉单位应缴纳各级地方总工会的经费以及由省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的经费一并纳入地税代征范围。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地方总工会的经费纳入财政代扣范围。
  
  二、计提拨缴标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三、代征代扣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除基层工会应留成60%外,其余40%全额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的经费,由税务部门和地方总工会监督企业及时足额拨缴。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眉单位和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的经费,按其应缴纳比例代征。未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建会筹备金一并委托地税部门全额代征,待单位建立工会以后按比例返还。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计拨工会经费,除单位工会应留成60%外,其余40%由财政统一代扣。
  市县两级总工会要与同级税务、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如实核定各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比例及数额,以便加强征管。
  
  四、代征代扣办法
  (一)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期征收。按期征收可采取按月或季征收,也可采取每年7月、12月两次征收,具体采取方式由同级地税部门与总工会商定。市和区县总工会应为地税代征单独设立工会经费集中户并按期与主管地税机关做好票款结报和对账工作。
  1.申报。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2.解缴。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开具由地方总工会提供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缴款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缴入同级地方总工会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帐户。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拖欠、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主管代征机关可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地方总工会对代征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分成比例留用和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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