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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综[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4.因办事态度不当、告知不彻底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追责情形。
  (三)对以上情形,按《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功过记录奖惩制度》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进行责任追究。
  (四)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反馈制负直接责任。分管科室领导负检查督促责任。纪检组对“四项制度”负总牵头责任,对外公布监督电话号码,负责每月收集汇总一次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的具体建议。
  (五)本意见对外公开,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反馈制、责任追究制执行情况登记表
  
  

序号

首 问 内 容

首问

责任人

首问责任

落实情况

告知内容

办理情况

(注明办结时间)

沟通反馈情况

服务对象满意情况

办事人

首问事项

首问时间

承办人

时限要求

 

 

 

 

 

 

 

 

 

 

 

 

 

 

 

 

 

 

 

 

 

 

 

 

 

 

 

 

 

 

 

 

 

 

 

 

 

 

 

 

 

 

 

 

 

 

 

 

 

 

 

 

 

 

 

 

 

 

 

 


  说明:1.凡是能登记的事项都要做好登记。当时没有登记的,应事后补记。
  2.科室每月汇总一次登记表,自存一份,报纪检组一份。
  3.纪检组对外公布监督电话,收集群众、部门和领导的反映,并负责及时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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