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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梅州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2010年6-7月,在新社保年度社保费申报工作时,社保部门要派出人员到地税部门协助工作,共同把好新年度社保费申报审核关。对单位申报社保参保缴费资料一定要认真审核,要与申报个人所得税资料进行对比,严把参保人数、参保险种、缴费工资(基数)等申报审核关。对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险种不全的单位一律退回重报重审。
  4.2010年7月,组织召开全市社会保险工作会议,认真分析和研究扩面征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做好上半年工作的总结评估,部署下半年工作。
  5.2010年8-11月,全市将再次组织开展扩面征缴工作集中行动,针对存在问题,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推进扩面征缴工作。
  6.2010年12月,开展查漏补缺,着重检查用工单位是否全员参保、全额缴费,确保完成全年任务。
  (五)总结验收(2011年1月)。
  市政府对2010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四、部门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发展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合力,切实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攻坚战。
  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情况排查摸底工作,切实做到无一遗漏。依法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强化征缴手段,确保应收尽收。同时,加强日常征收监管,把税收管理的户管制度引申到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中,实行社保费与税收同征同管。对未及时申报缴费、出现大幅减员、办理停保的单位一定要及时查明原因,防止发生弄虚作假行为。对新办税务登记的单位,要按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保险综合管理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督促指导和基础管理责任。
  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资金安排,为社会保险征缴、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和政策法规宣传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社保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宣传发动、依法扩面和社保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工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和社保部门提供企业登记情况,并在对企业进行营业执照年度审查登记、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时,督促其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并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作为《营业执照》年审的重要内容,对未按政策规定为用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暂缓年审。
  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及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认证时,对没有按政策规定为用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企业,要督促其为用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否则暂缓核发及认证。
  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地税和社保部门提供外来人员有关资料,督促流动就业人员参保。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初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查验《社会保险登记证》,否则暂缓核发。
  审计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工会、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动和组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宣传部门要积极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做好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宣传报道工作。新闻媒体要多形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社保政策法规宣传应减免收费并提供一定的公益广告。
  各镇(街道)要按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的原则,积极主动配合社保部门、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五、奖罚机制
  (一)市政府对全面完成扩面征缴任务的县(市、区)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说明原因,并视完成任务情况确定下拨资金数额。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奖罚措施,以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落实。
  (二)各地要对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进行遴选,评比“社会保险守法诚信企业”,由市政府进行表彰,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其带头示范作用,达到表彰一家,影响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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