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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市科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根据《陕西省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西安市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西安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全面推进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提升区域农业主导产业水平,按照《陕西省现代化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宗旨是探索西安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模式,推动县域产业发展,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升科技为“三农”服务能力,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任务是建立区域特色鲜明、技术水平先进、示范带动效应明显、产业链条长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并以此为平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进入示范基地,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通过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农业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科技承包和建立科技信息服务体系等,加快科技成果在农村的示范与推广应用。
  
  
第二章 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创业示范基地是农业科技资源要素聚集的载体,是现代农业科技的传播源和辐射源。基地内必须具有创新创业实体,如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济组织,主导产业明晰,经济效益显著。具体条件如下:
  
  (一)创业示范基地应当选择当地优势农业产业。
  
  (二)创业示范基地拥有稳定、长期的科技示范场地,进行技术引进、开发和集成,并有一定的创业示范规模,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种植业示范面积在千亩以上,养殖业示范规模牛千头以上、猪万头以上、羊万只以上、家禽10万只以上。
  
  (三)创业示范基地要与现有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110”等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要有稳定的市、区县二级技术依托单位和5人以上的创业技术团队,且能够长期驻扎示范基地从事科技开发、科技培训、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
  
  (四)基地创业人员须携带技术成果进入基地开展创业活动,参与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每个科技创业示范基地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应达到5个以上。
  
  (五)创业示范基地主导产业科技含量应较高,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
  
  (六)创业示范基地推广的品种必须是经过审定(或认定、登记)的品种,推广的技术必须是成熟先进的技术,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
  
  (七)创业示范基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管理协调小组,由主管科技的负责同志任组长,科技、农业等有关部门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科技局。各区县协调小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落实项目、资金、人员等保障条件。
  
  (八)创业示范基地所在区县政府重视支持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涉农企业、农村经营合作组织、协会为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区县级科技单位为技术依托单位,区县科技部门为组织推荐单位。鼓励产学研结合,创建都市型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合作模式和服务方式。
  
  第六条 申报市级创业示范基地须填写《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申报书》,编写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创业示范基地的初选、论证、评审、现场考察,审核通过后,正式批准为“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八条 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要加大对基地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建设单位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鼓励企业投入、科技人员入股、社会融资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保证基地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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