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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精神,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市委决定,设立中共江门市直属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和中共江门市直属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对市直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职级补贴发放的审核职责划入市国资委。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 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所派出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财务总监和党组织领导成员;以及企业财务部长下管一级)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或监事会,负责财务总监或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起草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定,指导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集体及其它公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市属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委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综合、协调、督办、调研、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档案、保密、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建设、财务、接待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承担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编印国企改革简报;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工作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
  
  (二) 组织人事科(中共江门市属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考核、出境审查、离退休人员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审核市属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职级补贴发放工作;组织培训所监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三)企业管理科
  
  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落实;指导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深化改革的方案和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等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信访工作;协调指导市属集体企业及其他公有企业改革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联系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或派出董事的报告事项提出意见;依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股权的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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