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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规范和完善基层药品“三统一”工作,做好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报销、零差率销售等各环节管理工作,确保基本药物的足额保质供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省物价局负责) 4.积极推行国家颁布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 5.组建全省基本药物目录遴选专家库。制订出台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并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基本目录调整情况,实时补充完善我省基本药物目录。(省卫生厅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6.积极配合做好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加强对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进一步完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7.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8.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省商务厅负责) (四)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和新的人事分配制度。 1.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的财政补偿机制,制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加强对各地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监督检查。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机制的转变。(省财政厅负责,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2.鼓励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省卫生厅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综合改革,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补助。(省财政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5.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制订出台我省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配合) 6.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订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7.研究拟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省编办负责,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 8.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省卫生厅负责) (五)不断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重点实施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卫生厅配合) 2.重点建设好36个县级医院、3个中医院、57个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49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5个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卫生厅、省中医局配合) 3.适时启动乡镇卫生院“安心工程”建设试点。(省卫生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4.积极做好15000个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省卫生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六)强化基层医务人员培训。 1.制订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启动实施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2010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300名。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省教育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 2.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启动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待国家全科医生制度相关文件出台后,研究制订我省实施方案。(省卫生厅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3.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100人以上。实现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550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2000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3000人次。继续加强城市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的长期对口协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