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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地方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5.按照国家全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使用国家统一的全科医生培训大纲和配套教材,积极做好我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全科医生培训制度。(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6.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负责) 7.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门诊报销比例。(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七)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做好2009年实施的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60%左右,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超过50%,并努力提高信息化水平。(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继续抓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制订和完善项目考评办法,确保完成项目任务。(省卫生厅负责) 3.积极做好人均21.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 (八)继续抓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任务和指标,合理安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省卫生厅负责) 2.积极做好2010年度与2009年度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之间的衔接,继续对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占应补种人群的83%以上;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120000人、乳腺癌检查12000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工作任务。(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提高无公害厕所覆盖率。(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5.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6.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负责) (九)积极推进国家和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研究探索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省卫生厅负责) 2.依据国家出台的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积极做好我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省卫生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5.研究拟定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7.待国家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后,适时启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8.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合理确定试点市县医疗技术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改革,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省物价局负责,省卫生厅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