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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苏教[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姑苏教育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各直属单位(代管学校):
  
  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努力营造“打造一流教育、服务两个率先”的良好氛围,在加快推进“三区三城”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中做出积极的贡献。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现就贯彻落实“姑苏教育人才计划,打造苏州教师人才高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围绕“打造名家、培育骨干,适合引进、提升整体、推进均衡、强化管理”思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苏州教育在全省乃至全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促进苏州教育科学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支撑和组织保证。
  
  二、目标任务
  
  用5年的时间,从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中选拔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努力打造一支师德修养好、文化学识高、教学技能精、学科能力强的骨干教师队伍。
  
  在此基础上,重点培养10名以上具有国际视野、先进理念、突出能力和贡献的教育名家;100名以上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贡献、有影响、有声望的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建成以教育名家为引领的,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创新精神,适应苏州教育发展和改革需要的优秀教师队伍。
  
  三、培养与选拔
  
  1.实行分层培养、滚动提升。根据我市实际,将高层次骨干教师队伍的培养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苏州市中小学教育名家的重点打造,第二层次为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的重点培养,第三层次是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的选拔培养。一般下一层次的优秀者为上一层次的培养选拔对象(后备)。
  
  2.培养对象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选拔推荐的方式,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范围和条件为: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类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的优秀教师。原则上苏州市中小学教育名家的培养对象主要从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中选拔产生;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的培养对象主要从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中选拔产生;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对象主要从苏州市学科带头人中选拔产生。特殊优秀者可以越级选拔。
  
  市级选拔程序一般为:个人申请或同行推荐、学校初审推荐、专家评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专家委员会评议推荐、市教育局审批等。
  
  3.对培养对象实行目标管理。对经选拔的培养对象,按层次提出培养目标:对教育名家培养对象重点进行教育思想的总结提炼,科研成果展示宣传。对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培养对象重点是科研水平及能力的提升,课堂教学风格总结推广;对市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对象重点是课堂教学的风格提炼、办学特色、管理水平的提升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等。培养对象依据培养目标,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具有自身优势的个人专业成长规划,并积极实施。
  
  4.采取扎实措施,提高培养成效。聘请教育专家,组成导师团,定期对培养对象进行集体辅导和个别指导。在知名院校建立培训基地,强化对培养对象的培训。通过举办“苏州城市教育论坛”、“名师例会”,“名师共同体”,选派培养对象出国研修考察、访问学者和国内城际间的交流访问,挂职锻炼,有计划地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进行重点宣传报道等,为他们的专业发展、成果辐射,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提供平台。
  
  四、评审与认定
  
  苏州市中小学教育名家的评审,由市人才办、市教育局负责实施。每3年评选一次,评选范围和对象原则上为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类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的已获得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的骨干教师,特别优秀的名教师也可以参加评选。
  
  (一)评选条件
  
  1.教育教学理念科学。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优秀的教育教学素养;对教育教学规律或学校管理规律有比较全面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形成比较系统的教育教学思想,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对学科教学改革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一定的引领作用。
  
  2.教育教学实绩显著。课堂教学或学校管理形成了符合现代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规律的鲜明特色和风格,富有创造性。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特别是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课程改革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教育教学业绩显著,在区域和学科专业领域内声望高、影响大、示范性强,受到同行、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广泛敬重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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