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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人社函[201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建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县)开展省级创建工作
  
  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创建工作,既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又有利于通过以点带面,为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供经验和示范。
  
  创建城市(县)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发展环境较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积极性高,组织领导体系健全,社会氛围良好;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完善,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成效较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创业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创业服务发挥积极作用;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进展良好。
  
  首批省级创建城市(县)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市选择1-2个市(县)开展创建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创建城市(县)的基本条件确定创建城市(县)名单,对开展创建工作的城市(县),省厅将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工作指导。
  
  广州、深圳、肇庆三市被列入国家级创建城市,要依据《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和《关于印发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04号)的要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不参加省级创建活动。
  
  二、创建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1.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参加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工作领导小组。
  
  2.市(县)设立创建办公室,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办公场所,同时,将工作人员职责、检查、登记、统计、考核等工作制度上墙公示。
  
  3.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会议议题明确,研究工作具体,实施措施细致,会议记录完整。
  
  4.制定总体工作及阶段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将创建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5.建立由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共同参与创建工作的协调机制。
  
  6.组织开展宣传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系列活动,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营造良好氛围。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以政府名义制定并出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性文件。
  
  2.制定并实施放宽市场准入、改善行政管理、拓宽融资渠道、落实税收优惠、明确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在财政支出中安排创业专项扶持资金。
  
  4.健全并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操作办法。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建立符合条件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对象范围,对有培训要求的新创业者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
  
  2.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在培训创业中发挥主导作用。动员各类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参训人员创业培训合格率和参训人员创业成功率有明显提高。
  
  3.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补贴。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1.成立创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设置专门场所负责对本地创业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服务以及创业指导技术的开发。
  
  2.建立一支不少于30人、由在创业和经营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成功企业家、经济学者、法律专家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和服务队伍。
  
  3.建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和“一站式”办公服务;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4.根据本地经济基础、产业特色等实际情况建立创业项目库,入库创业项目创建市不少于300个,创建县不少于200个。多渠道开发新的创业项目,并建立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以及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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