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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人社函[201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建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通知

[接上页]

  5.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开展远程创业培训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跟踪指导。
  
  6.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设置工作站点,将创业服务延伸到乡镇、社区和村,逐级开展政策宣传、项目指导和培训、小额担保贷款推介等服务工作。
  
  7.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8.加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营造良好创业环境,组织一批创业者进入基地(园区)创业。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1.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制度,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
  
  2.开展创建工作责任制考评,将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绩效纳入政府对各有关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各职能部门要定期汇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部门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强化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建立以创业促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创建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省级创业型城市(县)以下五项指标达到一定标准(具体标准和评选办法待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标准出台后另行制定),可评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
  
  一是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反映辖区内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城镇劳动者的比例。创业活动是指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自主创业等。二是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反映辖区内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三是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主要反映通过创业活动促进的创业企业增长率、创业企业存活率(1-3年)等。四是创业环境满意度。反映社会各界对当地创业环境和创业工作的满意程度。主要指标包括小企业平均创业成本、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率、创业带动就业率以及创业政策、制度完善和落实程度。五是其他指标。主要包括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以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指标。
  
  四、时间安排和程序
  
  首批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创建时间为两年。2010年6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月份,省公布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名单。9月底前,省级创业型城市(县)以政府名义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全面开展创建工作。期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2011年9月底前,省对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进行评估验收,统一颁发牌匾。
  
  五、其他事项
  
  (一)创建城市(县)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以及部门职责和分工,确保完成创建工作。
  
  (二)实行创建工作信息专报制度。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日常工作情况和信息每季度向省厅报送一次,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信息和成果要及时报告。省里将对各地好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加以宣传和推广。
  
  (三)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创建工作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等主要内容。
  
  联 系 人:张 琦、俞剑峰
  
  联系电话:(020)83177824、83398570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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