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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农业局(农委)、水产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农业标准化创建工作进程,省农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一定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下列情况之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 第四条 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渔业生产基地。主要包括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棉花、水果、茶叶、花卉、中草药、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 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 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500吨。 粮食作物:大宗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其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棉花: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花卉: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水产: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基地同时期生产的产品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其规模应占基地总面积的80%以上。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六条 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水、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应符合生产所采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基地生产凡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第八条 基地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国际、国家、地方农业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种子、种苗(渔苗)生产标准;种植(养殖)技术标准(规程);农药(渔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标准;农(渔)产品采收(捕捞)、贮运、质量分级、卫生等标准;包装标识标准等。 第九条 基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基地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向所在地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 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一条 基地应有计划地组织对农户、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基地应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规程确保其技术标准体系在基地范围内普遍、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基地应每年组织对示范基地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基地必须按照《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豫农质监〔2010〕13号)的要求,建立完备、科学的生产记录制度。 第十五条 基地应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设立农药(渔药)残留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农残检测;没有条件建立质量检测室的,应通过其他检测机构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农残检测。检测结果应记录建档并保存2年以上。 第十六条 基地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 凡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主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名牌农产品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可优先评定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